謝雲飛:研讀《說文》之方法

第一節 通分部之條例

段玉裁云:「通乎《說文》之條理、次第,斯可以治小學。」蓋謂《說文》條例之宜當通曉也。茲列舉其分部之條例如后:

一、 凡每部中字之先後,以義之相引為次;凡部之先後,以形之相近為次(見一篇上一部後「文五重一」下)。

二、 以類為次:段氏於一篇上玉部文百二十四下注云:「自璙以下皆玉名也……。」蓋同類者先後相次也。

三、 凡許全書之例,皆以難曉之篆,先於易知之篆(見十四篇上車部輒字下段注)。

四、 先人後物例:四篇下肉部肉字下段氏注云:「《說文》之例,先人後物,此何以先言肉也?曰:以為部首,不得不首言之也。」

五、 許書以先小篆後古文為正例,以先古文後小篆為變例(見三篇下卜部每𠧩字下段注)。

六、 有一字而分為二部者,蓋因古、籀與篆文字形不同,而各皆為部首故也:十篇下大字下段注云:「本是一字,而凡字偏旁或从古或从籀不一,許為字書,乃不得不析為二部,猶人、儿本一字,必析為二部也。」

七、 皇帝之名,例不書篆及解說(見一篇上示部祜字下段注)。

第二節 明說解之條例

一、 以說解釋文字例:九篇下山部㞦字下段注云:「許書之例,以說解釋文字,若㞦篆為文字,㞦山也為說解,淺人往往氾謂複字而刪之。」

二、 意內言外例:九篇上司部詞字下段注云:「有是意於內,因有是言於外謂之詞,此語為全書之凡例,全書有言意者,如𣣧,言意;欪,無腸意;㱇,悲意;㒄,膬意之類是也。有言詞者,如……魯,鈍詞也;智,識詞也;曾,詞之舒也;乃,詞之難也之類是也。」

三、 合二字成文例:一篇上玉部瑜字下段注云:「凡合二字成文,如瑾瑜、玫瑰之類,其義既舉於上字,則下字例不複舉。」

四、《說文》訓詁例:

甲、 疊韻為訓例:如「天,顛也。」「戶,護也。」「門,聞也。」是(一篇上一部天字下段注云:「此以同部疊韻為訓也。」)

乙、 雙聲為訓例:十三篇下土部地字下段注云:「地與敶以雙聲為訓。」

丙、 互訓例:如老部:「考,老也。」「老,考也。」,衣部:「裼,但也。」及人部:「但,裼也。」艸部:「䔰,葍也。」「葍,䔰也。」「蓨,苗也。」「苗,蓨也。」皆是也。

丁、 以本字為訓例:如水部:「河,河水。」,山部:「㞦,㞦山也。」是也。

第三節 知用語之體例

一、 凡某之屬皆从某:一篇上一部一字下段注云:「凡云凡某之屬皆从某者,自序所謂分別部居不相雜厠也。」

二、 从某,某聲:一篇上一部元字下段注云:「凡言从某、某聲者,謂於六書為形聲也。」

三、 省聲:一篇上示部齋字下云:「从示斉省聲。」段注云:「凡字有不知省聲,則昧其形聲者如融、蝇之類是。」

四、 亦聲:亦聲者,會意兼形聲之謂也。一篇吏字下云:「从一从史,史亦聲。」段注云:「凡言亦聲者,會意兼形聲也。」

五、 闕:文字構造不明者,闕之。一篇上上部旁字下云:「从上,闕,方聲。」段注云:「凡言闕者,或謂形,或謂音,或謂義,分別讀之。」又謂旁字之闕曰:「闕謂从冂之說未聞也。」

六、 以為:十四篇下子部子字下云:「人以為偁。」段注云:「凡言以為者,皆許君發明六書之法。」一篇下屮部屮字下云:「古文或以為艸字。」段注云:「凡云古文以為某某者,此明六書之假借以用也,本非某字,古文用之以為某字也。」

七、 讀若、讀為、讀與某同:一篇上王部皇字下云:「自讀若鼻。」按:讀若者,擬其音也,言此字之音讀如彼字之音也。一篇上玉部㺨字下云:「从玉厶聲,讀與私同。」段注云:「凡言讀與某同者,亦即讀若某也。」七篇下宀部㝮字下云:「讀若虞書曰竄三苗之竄。」按:此又另一方式之讀若也。一篇上示部䄟字下云:「讀若舂麥為䄟之䄟。」段注云:「凡言讀若者,皆擬其音也。凡傳注言讀為者,皆易其字也。注經必兼茲二者,故有讀為,有讀若,讀為一言讀曰,讀若一言讀如,字書但言其本字音,故有讀若無讀為也。」

八、 一曰:一篇上示部禋字下云:「一曰精意以享為禋。」段注曰:「凡義有兩岐者,出一曰之例。」一篇下艸部藋字下云:「一曰拜商藋。」段注曰:「說文言一曰者有二例,一是兼採別說,一是同物二名。」

九、 同意:四篇上羊部羊字下云:「與牟同意。」段注曰:「凡言某與某同意者,皆謂其製字之意同也。」五篇上工部工字下云:「與巫同意。」段注云:「凡言某與某同意者,皆謂字形之意有相似者。」

十、 從:五篇上豐部豐字下云:「从豆象形。」段注曰:「按《說文》之例,成字者則曰从某。」五篇下亼部亼字下云:「从入一。」段注曰:「許書通例,其成字者必曰从某如此。」

第四節 段氏《說文》條例

一、 聲義同源:十三篇下土部坤字下段注曰:「故文字之始作也,有義而後有音,有音而後有形,音必先乎形。」一篇上示部禛字下段注曰:「聲與義同源,故諧聲之偏旁,多與字義相近,此會意、形聲兩兼之字致多也。」十四篇上金部鏓字下段注云:「囪者多孔,蔥者空中,聰者耳順,義皆相類,凡字之義必得諸字之聲者如此。」

二、 凡从某聲皆有某意:十一篇下魚部鰕字下段注云:「凡叚聲如瑖、鰕、騢等皆有赤色,古亦用鰕為雲赮字。」四篇上羽部𦐛字下段注云:「凡从句者皆訓曲。」

三篇上言部詖字下段注曰:「凡从皮之字,皆有分析之意,故詖為辨論也。」一篇下艸部藟字下段注云:「凡字从畾聲者,皆有𩰪積之意。」

三、 凡形聲字多兼會意:八篇上衣部裨字下段注云:「會部曰:朇,益也。土部曰:埤,增也。皆字異而音義同。」二篇上牛部犫字下段注云:「凡形聲多兼會意,讎从言,故牛息聲之字从之。」十一篇上水部池字下段注曰:「夫形聲之字多含會意。」

四、 於形得義之字,乃形與義之關係:五篇下食部食字下段注云:「其字从亼皀,故其義曰亼米,此於形得義之例。」九篇上面部靦字下段注曰:「此於形為義之例。」十篇下大部㚖字下段注云:「全書之例,於形得義之字不可勝數,㚖从白大會意,則訓之曰大白也。」按:今人有分會意字為「並列見意」及「順遞見意」二類者,其「順遞見意」一類,即段氏所云之「於形得義」也。

五、 凡物之盛,皆三其文:七篇上晶部晶字下段注云:「凡言物之盛,皆三其文。」十篇下焱部焱字下段注云:

「凡物盛則三之。」

段氏《說文》之例,歸納之,大致如上,是亦初治《說文》者宜當粗知者也。

——選自謝雲飛著《中國文字學通論》